大学的重修收费制度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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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大学的重修收费制度应该废除
中国的很多大学在将"学年制"教学模式转化为"学分制"教学模式的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实行了重修收费制度。所谓重修收费制度指的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之后,如果该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该课程;学生重新修读该课程要按正常修读该课程的收费标准再向学校交纳一次修读费。
学生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就已经承担了学生应该承担的责任。学校对重修学生另行收费,实际上就是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实施了"经济制裁",其结果是承认或默许了学校有对所有学生实施"经济制裁"的权利。学校有没有权利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呢?学校为什么要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呢?学校对学生实施"经济制度"会产生一些什么结果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重修收费制度应该尽快废除。第一,重修收费制度是学校滥用社会赋予学校督促学生学习的权利的结果。社会把某些督促学生学习的权利赋予了学校,但这种权利是十分有限的。学校行使自己督促学生学习的权利的主要方式就是学生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除此之外,学校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第二,重修收费制度把社会和教育体制中的各种不利于学生学习的因素产生的结果全部要学生来承担。学生考试不及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既有学生自己方面的原因,也有现有教育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有不少社会的原因。学校不应该把由这些原因产生的结果全部推到学生头上,让学生单独承担。第三,重修收费制度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增加了学生增加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无形之中促长了考试舞弊;无形中使教师降低了评分标准,实际上降低了教学质量;使贫困学生增加了更大的经济负担,使贫困学生更加遭殃。重修收费制度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重修收费制度并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学生认真学习,重修收费制度产生了很多的不良后果,为此,应该尽快地废除这种制度。
一、学校没有权利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
学校这种教育组织的产生,是人类教育不断演化的结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学校的产生,是人们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获得较高的规模效益,优化利用社会资源的结果。如果每一个家庭都自己请教师教育子女,一方面,家庭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社会的教师资源也会大量的浪费。利用学校这种教育组织,对教师的教学内容实行某种专业分工,一个教师就可以教很多名学生。有了学校,家庭或学生只需要和学校签订某种"合同",按照社会的惯例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在学校接受教育。同样,有了学校,教师也就只需要和学生签订某种"合同",就可以在学校实施教学并按照社会的惯例取得一定的报酬。这样,整个社会花费在"教师和学生或家庭"的交易上的成本也就大大地降低,整个社会的教育具有很高的规模效益,这就优化利用了社会各种教育资源包括校舍资源、教师资源和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
学校这种教育组织的产生,也同时意味着学校有着某种约束交易双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权利。对于学生考试不及格这个问题,不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原因是什么(这个原因几乎是难以弄清的),只要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就有约束学生重修的权利。这时因为,学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益物品,从逻辑上来说,任何人都可以享用。但是,任何一个时期,整个社会能够提供的学校的校舍和教师是有限的,能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也是有限的。那些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实际上就享受了某种"特权"。按照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这些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既然享受了某种"特权",就必须承担某种义务。学生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是"认真学习"。而这种约束学生"认真学习"的权利就由社会赋予了学校。因此,学校有权利要求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重修。
学校同时也有约束教师的某些行为的权利。教师是学生家庭请来教育学生的,教师教什么以及怎样教,家庭很难把握和控制。家庭也就把某些控制教师教什么和怎样教的权利转移给学校。学生考试不及格,教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这个问题的过于复杂,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学校也就不可能直接追究教师的责任。学校不能直接追究教师的责任,也就只有自己为教师承担责任。学校为教师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学校必须满足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重修所需要的各种学习条件。
作者: daize 2005-10-29 13:11 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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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学的重修收费制度应该废除
作为一种教育组织的学校,同时对教师和学生双方有着某种约束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度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学校仅仅只是一种特殊的、高度组织化了的"家庭和教师"交易双方的经纪人。学校对学生考试不及格的约束就是学生必须重修,学生应该受到的约束也就是重修。学校这个"经纪人"除了要求学生重修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利在学生重修之外再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
大学的重修收费制度应该废除
中国的很多大学在将"学年制"教学模式转化为"学分制"教学模式的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实行了重修收费制度。所谓重修收费制度指的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之后,如果该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该课程;学生重新修读该课程要按正常修读该课程的收费标准再向学校交纳一次修读费。
学生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就已经承担了学生应该承担的责任。学校对重修学生另行收费,实际上就是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实施了"经济制裁",其结果是承认或默许了学校有对所有学生实施"经济制裁"的权利。学校有没有权利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呢?学校为什么要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呢?学校对学生实施"经济制度"会产生一些什么结果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重修收费制度应该尽快废除。第一,重修收费制度是学校滥用社会赋予学校督促学生学习的权利的结果。社会把某些督促学生学习的权利赋予了学校,但这种权利是十分有限的。学校行使自己督促学生学习的权利的主要方式就是学生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除此之外,学校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第二,重修收费制度把社会和教育体制中的各种不利于学生学习的因素产生的结果全部要学生来承担。学生考试不及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既有学生自己方面的原因,也有现有教育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有不少社会的原因。学校不应该把由这些原因产生的结果全部推到学生头上,让学生单独承担。第三,重修收费制度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增加了学生增加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无形之中促长了考试舞弊;无形中使教师降低了评分标准,实际上降低了教学质量;使贫困学生增加了更大的经济负担,使贫困学生更加遭殃。重修收费制度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重修收费制度并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学生认真学习,重修收费制度产生了很多的不良后果,为此,应该尽快地废除这种制度。
一、学校没有权利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
学校这种教育组织的产生,是人类教育不断演化的结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学校的产生,是人们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获得较高的规模效益,优化利用社会资源的结果。如果每一个家庭都自己请教师教育子女,一方面,家庭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社会的教师资源也会大量的浪费。利用学校这种教育组织,对教师的教学内容实行某种专业分工,一个教师就可以教很多名学生。有了学校,家庭或学生只需要和学校签订某种"合同",按照社会的惯例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在学校接受教育。同样,有了学校,教师也就只需要和学生签订某种"合同",就可以在学校实施教学并按照社会的惯例取得一定的报酬。这样,整个社会花费在"教师和学生或家庭"的交易上的成本也就大大地降低,整个社会的教育具有很高的规模效益,这就优化利用了社会各种教育资源包括校舍资源、教师资源和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
学校这种教育组织的产生,也同时意味着学校有着某种约束交易双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权利。对于学生考试不及格这个问题,不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原因是什么(这个原因几乎是难以弄清的),只要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就有约束学生重修的权利。这时因为,学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益物品,从逻辑上来说,任何人都可以享用。但是,任何一个时期,整个社会能够提供的学校的校舍和教师是有限的,能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也是有限的。那些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实际上就享受了某种"特权"。按照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这些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既然享受了某种"特权",就必须承担某种义务。学生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是"认真学习"。而这种约束学生"认真学习"的权利就由社会赋予了学校。因此,学校有权利要求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重修。
学校同时也有约束教师的某些行为的权利。教师是学生家庭请来教育学生的,教师教什么以及怎样教,家庭很难把握和控制。家庭也就把某些控制教师教什么和怎样教的权利转移给学校。学生考试不及格,教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这个问题的过于复杂,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学校也就不可能直接追究教师的责任。学校不能直接追究教师的责任,也就只有自己为教师承担责任。学校为教师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学校必须满足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重修所需要的各种学习条件。
作者: daize 2005-10-29 13:11 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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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学的重修收费制度应该废除
作为一种教育组织的学校,同时对教师和学生双方有着某种约束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度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学校仅仅只是一种特殊的、高度组织化了的"家庭和教师"交易双方的经纪人。学校对学生考试不及格的约束就是学生必须重修,学生应该受到的约束也就是重修。学校这个"经纪人"除了要求学生重修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利在学生重修之外再对学生实施"经济制裁"。
2008/8/24 19:39:08